- 政策法规
上海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
(宣传单页)
一、离境退税政策: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,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。
境外旅客,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。
有效身份证件,是指标注或能够采集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护照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。
二、退税物品: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,但不包括下列物品: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、限制进出境物品表》所列的禁止、限制出境物品;
(二)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;
(三)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物品。
三、退税条件
境外旅客申请退税,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;
(二)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;
(三)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;、
(四)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。
四、退税计算公式
应退增值税额=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(含增值税)x退税率(11%)
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=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(含增值税)x手续费费率(2%)
实退增值税额=应退增值税额-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
- 徐汇区龙漕路200弄29号4楼411室 服务热线:86-021-64839300 传真:86-021-64839300 邮编:200235